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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总数为20000个,截至8月底实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3413个,第8、9、10、11期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16587个。待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分配如下

(一)从待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划出4000个指标,专项用于汽车租赁

(二)剩余12587个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期单位、个人配置比例按照单位、个人实际有效申请数量同比值配置。二、2015年度第8、9、10、11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由按月配置调整为按待配置总数配置,即(一)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4000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二)单位和个人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12587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三、申请2015年待配置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行为的汽车租赁企业,方可申请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二)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受《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纳税额、投资额限制。

(三)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不受《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额、投资额限制,但最多不超过当期配置的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

(四)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并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持有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五)汽车租赁企业在申请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四、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在参加2015年度第8、9、10、11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时,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根据《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深交〔2015〕303号)第二条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后,还可以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个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电动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购买,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上牌;

(二)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特此通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9月7日注: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2015年第8期符合《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有关报名事项的公告

2015-09-08 10:37:33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下称《通知》),现将2015年第8期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1.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个人报名时间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单位(租赁专项业务除外),2015年9月15日0时至9月18日24时,申请人可自行登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xqctk.sztb.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报名。

3.符合汽车租赁专项申请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汽车租赁业务),201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申请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业务办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小汽车增量指标业务窗口(福田区福田汽车站内福安大厦三楼)办理申请。

二、资格审核

1.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个人,其资格审核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单位(租赁专项业务除外),其资格审核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0时至9月22日24时。

3.符合汽车租赁专项申请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即获得有效申请编码。2015年9月23日起,申请人可凭账号登陆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如对申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纳入下一期指标配置。复核指引详见调控系统首页,办事指南栏目。

三、其他事项

1.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人,资格审核通过后纳入到2015年第8期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进行指标配置。

2.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人,其指标申请、资格审核等情况,按《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公告事项的时间安排适用于2015年第8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活动,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人,此后的指标申请、资格审核等按《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2015年9月8日


 

 

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总数为20000个,截至8月底实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3413个,第8、9、10、11期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16587个。待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分配如下

(一)从待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划出4000个指标,专项用于汽车租赁

(二)剩余12587个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期单位、个人配置比例按照单位、个人实际有效申请数量同比值配置。二、2015年度第8、9、10、11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由按月配置调整为按待配置总数配置,即(一)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4000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二)单位和个人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12587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三、申请2015年待配置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行为的汽车租赁企业,方可申请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二)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受《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纳税额、投资额限制。

(三)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不受《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额、投资额限制,但最多不超过当期配置的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

(四)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并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持有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五)汽车租赁企业在申请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四、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在参加2015年度第8、9、10、11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时,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根据《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深交〔2015〕303号)第二条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后,还可以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个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电动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购买,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上牌;

(二)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特此通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9月7日注: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2015年第8期符合《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有关报名事项的公告

2015-09-08 10:37:33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下称《通知》),现将2015年第8期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1.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个人报名时间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单位(租赁专项业务除外),2015年9月15日0时至9月18日24时,申请人可自行登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xqctk.sztb.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报名。

3.符合汽车租赁专项申请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汽车租赁业务),201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申请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业务办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小汽车增量指标业务窗口(福田区福田汽车站内福安大厦三楼)办理申请。

二、资格审核

1.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个人,其资格审核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单位(租赁专项业务除外),其资格审核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0时至9月22日24时。

3.符合汽车租赁专项申请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即获得有效申请编码。2015年9月23日起,申请人可凭账号登陆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如对申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纳入下一期指标配置。复核指引详见调控系统首页,办事指南栏目。

三、其他事项

1.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人,资格审核通过后纳入到2015年第8期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进行指标配置。

2.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人,其指标申请、资格审核等情况,按《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公告事项的时间安排适用于2015年第8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活动,符合《通知》要求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人,此后的指标申请、资格审核等按《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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