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在一般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是没有赔偿的!相关条款如下: 一般性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适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隐移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慢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医精神损害的、大民性后备科装:子及
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报售的。人民在院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
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
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子学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理。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二)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5年4月27.所有不要指望着发生一点点事,都要精神损失,到了法院是不支持的。
注意,在一般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是没有赔偿的!相关条款如下: 一般性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适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隐移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慢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医精神损害的、大民性后备科装:子及
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报售的。人民在院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
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
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子学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理。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二)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5年4月27.所有不要指望着发生一点点事,都要精神损失,到了法院是不支持的。
深圳市玲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6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