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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BX20111201

 

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

 

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BX20111202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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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BX20111203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第三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BX20111204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BX20111205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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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

 

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

 

止。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BX20111206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BX20111207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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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BX20111208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BX20111209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BX20111210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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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BX20111211

 

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章 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

 

第三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

 

(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

 

(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

 

(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

 

第二章 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

 

第六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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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

 

(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

 

(二)变速器检测;

 

(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

 

(四)底盘检测;

 

(五)轮胎检测;

 

(六)汽车玻璃检测;

 

(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

 

(八)车内环境检测;

 

(九)蓄电池检测;

 

(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

 

(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

 

(三)车辆运输费用。

 

第八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章 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

 

第九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

 

第十条责任免除

 

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第十一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章 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

 

第十二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

 

(三)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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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

 

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参考折旧系数表】

 



月折旧系数











车辆种类

家庭自用

非营业


营业








出租


其他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BX20111201

 

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

 

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BX20111202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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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BX20111203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第三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BX20111204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BX20111205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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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

 

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

 

止。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BX20111206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BX20111207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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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BX20111208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BX20111209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BX20111210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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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BX20111211

 

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章 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

 

第三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

 

(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

 

(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

 

(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

 

第二章 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

 

第六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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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

 

(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

 

(二)变速器检测;

 

(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

 

(四)底盘检测;

 

(五)轮胎检测;

 

(六)汽车玻璃检测;

 

(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

 

(八)车内环境检测;

 

(九)蓄电池检测;

 

(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

 

(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

 

(三)车辆运输费用。

 

第八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章 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

 

第九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

 

第十条责任免除

 

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第十一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章 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

 

第十二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

 

(三)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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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

 

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参考折旧系数表】

 



月折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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